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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动态(第18期)

2023年07月31日 15:2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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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动态

2023年第3期(总第18期)

 

河南中医药大学发展规划处

20230418

本 期 目 录

【政策文件】... 2

关于印发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的通知... 2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 20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改革方案》的通知... 31

2022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基本情况... 40

河南省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 45

【高教动态】... 67

跨界融合、强强联手!成都中医药大学智能医学学院与四川省人工智能学会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67

 

 


【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的通知

国卫科教发〔2023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已经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国家中医药局

2023218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格尊严,尊重和保护研究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健康发展,规范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开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是指以人为受试者或者使用人(统称研究参与者)的生物样本、信息数据(包括健康记录、行为等)开展的以下研究活动:

(一)采用物理学、化学、生物学、中医药学等方法对人的生殖、生长、发育、衰老等进行研究的活动;

(二)采用物理学、化学、生物学、中医药学、心理学等方法对人的生理、心理行为、病理现象、疾病病因和发病机制,以及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等进行研究的活动;

(三)采用新技术或者新产品在人体上进行试验研究的活动;

(四)采用流行病学、社会学、心理学等方法收集、记录、使用、报告或者储存有关人的涉及生命科学和医学问题的生物样本、信息数据(包括健康记录、行为等)等科学研究资料的活动。

第四条 伦理审查工作及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有关法规。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应当尊重研究参与者,遵循有益、不伤害、公正的原则,保护隐私权及个人信息。

第二章 伦理审查委员会

第五条 开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采供血机构等)、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机构是伦理审查工作的管理责任主体,应当设立伦理审查委员会,开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定期对从事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的科研人员、学生、科研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生命伦理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 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提供资源确保伦理审查委员会工作的独立性。

第七条 伦理审查委员会对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进行伦理审查,包括初始审查和跟踪审查;受理研究参与者的投诉并协调处理,确保研究不会将研究参与者置于不合理的风险之中;组织开展相关伦理审查培训,提供伦理咨询。

第八条 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委员应当从生命科学、医学、生命伦理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和非本机构的社会人士中遴选产生,人数不得少于7人,并且应当有不同性别的委员,民族地区应当考虑少数民族委员。

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伦理审查能力,定期接受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必要时,伦理审查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顾问,对所审查研究的特定问题提供专业咨询意见。独立顾问不参与表决,不得存在利益冲突。

第九条 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任期不超过5年,可以连任。伦理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协商推举或者选举产生,由机构任命。

第十条 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独立顾问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签署保密协议,承诺对伦理审查工作中获知的敏感信息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当接受所在机构的管理和研究参与者的监督。

第十二条 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当建立伦理审查工作制度、标准操作规程,健全利益冲突管理机制和伦理审查质量控制机制,保证伦理审查过程独立、客观、公正。

伦理审查委员会应预先制定疫情暴发等突发事件紧急情况下的伦理审查制度,明确审查时限。

第十三条 机构应当在伦理审查委员会设立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备案,并在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上传信息。医疗卫生机构向本机构的执业登记机关备案。其他机构按行政隶属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向备案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伦理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伦理审查委员会备案材料包括:

(一)人员组成名单和委员工作简历;

(二)伦理审查委员会章程;

(三)工作制度或者相关工作规程;

(四)备案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信息发生变化时,机构应当及时向备案机关更新信息。

第十四条 机构开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未设立伦理审查委员会或者伦理审查委员会无法胜任审查需要的,机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有能力的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或者区域伦理审查委员会开展伦理审查。受委托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当对审查的研究进行跟踪审查。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委托不低于其等级的医疗卫生机构的伦理审查委员会或者区域伦理审查委员会开展伦理审查。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区域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建设和管理办法。区域伦理审查委员会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上传信息。

第三章 伦理审查

第十五条 伦理审查一般采取伦理审查委员会会议审查的方式。

第十六条 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当要求研究者提供审查所需材料,并在受理后30天内开展伦理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情况紧急的,应当及时开展伦理审查。在疫情暴发等突发事件紧急情况下,一般在72小时内开展伦理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不得降低伦理审查的要求和质量。

第十七条 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应当具有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国际公认的伦理准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控制风险。研究的科学和社会利益不得超越对研究参与者人身安全与健康权益的考虑。研究风险受益比应当合理,使研究参与者可能受到的风险最小化;

(二)知情同意。尊重和保障研究参与者或者研究参与者监护人的知情权和参加研究的自主决定权,严格履行知情同意程序,不允许使用欺骗、利诱、胁迫等手段使研究参与者或者研究参与者监护人同意参加研究,允许研究参与者或者研究参与者监护人在任何阶段无条件退出研究;

(三)公平公正。应当公平、合理地选择研究参与者,入选与排除标准具有明确的科学依据,公平合理分配研究受益、风险和负担;

(四)免费和补偿、赔偿。对研究参与者参加研究不得收取任何研究相关的费用,对于研究参与者在研究过程中因参与研究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研究参与者受到研究相关损害时,应当得到及时、免费的治疗,并依据法律法规及双方约定得到补偿或者赔偿;

(五)保护隐私权及个人信息。切实保护研究参与者的隐私权,如实将研究参与者个人信息的收集、储存、使用及保密措施情况告知研究参与者并得到许可,未经研究参与者授权不得将研究参与者个人信息向第三方透露;

(六)特殊保护。对涉及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智力障碍者、精神障碍者等特定群体的研究参与者,应当予以特别保护;对涉及受精卵、胚胎、胎儿或者可能受辅助生殖技术影响的,应当予以特别关注。

第十八条 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的研究者在申请初始伦理审查时应当向伦理审查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研究材料诚信承诺书;

(二)伦理审查申请表;

(三)研究人员信息、研究所涉及的相关机构的合法资质证明以及研究经费来源说明;

(四)研究方案、相关资料,包括文献综述、临床前研究和动物实验数据等资料;

(五)知情同意书;

(六)生物样本、信息数据的来源证明;

(七)科学性论证意见;

(八)利益冲突申明;

(九)招募广告及其发布形式;

(十)研究成果的发布形式说明;

(十一)伦理审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伦理审查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受理、组织初始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研究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研究者的资格、经验、技术能力等是否符合研究要求;

(三)研究方案是否科学、具有社会价值,并符合伦理原则的要求;中医药研究方案的审查,还应当考虑其传统实践经验;

(四)研究参与者可能遭受的风险与研究预期的受益相比是否在合理范围之内;

(五)知情同意书提供的有关信息是否充分、完整、易懂,获得知情同意的过程是否合规、恰当;

(六)研究参与者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的保密措施是否充分;

(七)研究参与者招募方式、途径、纳入和排除标准是否恰当、公平;

(八)是否向研究参与者明确告知其应当享有的权益,包括在研究过程中可以随时无理由退出且不会因此受到不公正对待的权利,告知退出研究后的影响、其他治疗方法等;

(九)研究参与者参加研究的合理支出是否得到了适当补偿;研究参与者参加研究受到损害时,给予的治疗、补偿或者赔偿是否合理、合法;

(十)是否有具备资格或者经培训后的研究者负责获取知情同意,并随时接受研究有关问题的咨询;

(十一)对研究参与者在研究中可能承受的风险是否有预防和应对措施;

(十二)研究是否涉及利益冲突;

(十三)研究是否涉及社会敏感的伦理问题;

(十四)研究结果是否发布,方式、时间是否恰当;

(十五)需要审查的其他重点内容。

第二十条 与研究存在利益冲突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应当回避审查。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当要求与研究存在利益冲突的委员回避审查。

第二十一条 伦理审查委员会批准研究的基本标准是:

(一)研究具有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

(二)研究参与者权利得到尊重,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得到保护;

(三)研究方案科学;

(四)研究参与者的纳入和排除的标准科学而公平;

(五)风险受益比合理,风险最小化;

(六)知情同意规范、有效;

(七)研究机构和研究者能够胜任;

(八)研究结果发布方式、内容、时间合理;

(九)研究者遵守科研规范与诚信。

第二十二条 伦理审查委员会可以对审查的研究作出批准、不批准、修改后批准、修改后再审、继续研究、暂停或者终止研究的决定,并应当说明理由。

伦理审查委员会作出决定应当得到超过伦理审查委员会全体委员二分之一同意。委员应当对研究所涉及的伦理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后投票,与审查决定不一致的意见应当详细记录在案。

第二十三条 经伦理审查委员会批准的研究需要修改研究方案、知情同意书、招募材料、提供给研究参与者的其他材料时,研究者应当将修改后的文件提交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四条 经伦理审查委员会批准的研究在实施前,研究者、伦理审查委员会和机构应当将该研究、伦理审查意见、机构审核意见等信息按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要求分别如实、完整、准确上传,并根据研究进展及时更新信息。鼓励研究者、伦理审查委员会和机构在研究管理过程中实时上传信息。

国家卫生健康委应当不断优化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

第二十五条 对已批准实施的研究,研究者应当按要求及时提交研究进展、严重不良事件,方案偏离、暂停、终止,研究完成等各类报告。

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当按照研究者提交的相关报告进行跟踪审查。跟踪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照已批准的研究方案进行研究并及时报告;

(二)研究过程中是否擅自变更研究内容;

(三)是否增加研究参与者风险或者显著影响研究实施的变化或者新信息;

(四)是否需要暂停或者提前终止研究;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跟踪审查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

第二十六条 除另有规定外,研究者应当将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严重不良事件立即向伦理审查委员会报告;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当及时审查,以确定研究者采取的保护研究参与者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权益的措施是否充分,并对研究风险受益比进行重新评估,出具审查意见。

第二十七条 在多个机构开展的研究可以建立伦理审查协作机制,确保各机构遵循一致性和及时性原则。

牵头机构和参与机构均应当组织伦理审查。

参与机构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当对本机构参与的研究进行跟踪审查。

第二十八条 机构与企业等其他机构合作开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或者为企业等其他机构开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提供人的生物样本、信息数据的,机构应当充分了解研究的整体情况,通过伦理审查、开展跟踪审查,以协议方式明确生物样本、信息数据的使用范围、处理方式,并在研究结束后监督其妥善处置。

第二十九条 学术期刊在刊发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成果时,应当确认该研究经过伦理审查委员会的批准。研究者应当提供相关证明。

第三十条 伦理审查工作应当坚持独立性,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伦理审查委员会的伦理审查过程及审查决定。

第三十一条 以下情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查的方式:

(一)研究风险不大于最小风险的研究;

(二)已批准的研究方案作较小修改且不影响研究风险受益比的研究;

(三)已批准研究的跟踪审查;

(四)多机构开展的研究中,参与机构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对牵头机构出具伦理审查意见的确认等。

简易程序审查由伦理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指定两个或者以上的委员进行伦理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当在伦理审查委员会会议上报告。

简易程序审查过程中,出现研究的风险受益比变化、审查委员之间意见不一致、审查委员提出需要会议审查等情形的,应调整为会议审查。

第三十二条 使用人的信息数据或者生物样本开展以下情形的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不对人体造成伤害、不涉及敏感个人信息或者商业利益的,可以免除伦理审查,以减少科研人员不必要的负担,促进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开展。

(一)利用合法获得的公开数据,或者通过观察且不干扰公共行为产生的数据进行研究的;

(二)使用匿名化的信息数据开展研究的;

(三)使用已有的人的生物样本开展研究,所使用的生物样本来源符合相关法规和伦理原则,研究相关内容和目的在规范的知情同意范围内,且不涉及使用人的生殖细胞、胚胎和生殖性克隆、嵌合、可遗传的基因操作等活动的;

(四)使用生物样本库来源的人源细胞株或者细胞系等开展研究,研究相关内容和目的在提供方授权范围内,且不涉及人胚胎和生殖性克隆、嵌合、可遗传的基因操作等活动的。

第四章 知情同意

第三十三条 研究者开展研究前,应当获得研究参与者自愿签署的知情同意书。研究参与者不具备书面方式表示同意的能力时,研究者应当获得其口头知情同意,并有录音录像等过程记录和证明材料。

第三十四条 研究参与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获得其监护人的书面知情同意。获得监护人同意的同时,研究者还应该在研究参与者可理解的范围内告知相关信息,并征得其同意。

第三十五条 知情同意书应当包含充分、完整、准确的信息,并以研究参与者能够理解的语言文字、视频图像等进行表述。

第三十六条 知情同意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研究目的、基本研究内容、流程、方法及研究时限;

(二)研究者基本信息及研究机构资质;

(三)研究可能给研究参与者、相关人员和社会带来的益处,以及可能给研究参与者带来的不适和风险;

(四)对研究参与者的保护措施;

(五)研究数据和研究参与者个人资料的使用范围和方式,是否进行共享和二次利用,以及保密范围和措施;

(六)研究参与者的权利,包括自愿参加和随时退出、知情、同意或者不同意、保密、补偿、受损害时获得免费治疗和补偿或者赔偿、新信息的获取、新版本知情同意书的再次签署、获得知情同意书等;

(七)研究参与者在参与研究前、研究后和研究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八)研究者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伦理审查委员会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发生问题时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九)研究的时间和研究参与者的人数;

(十)研究结果是否会反馈研究参与者;

(十一)告知研究参与者可能的替代治疗及其主要的受益和风险;

(十二)涉及人的生物样本采集的,还应当包括生物样本的种类、数量、用途、保藏、利用(包括是否直接用于产品开发、共享和二次利用)、隐私保护、对外提供、销毁处理等相关内容。

第三十七条 在知情同意获取过程中,研究者应当按照知情同意书内容向研究参与者逐项说明。

研究者应当给予研究参与者充分的时间理解知情同意书的内容,由研究参与者作出是否同意参加研究的决定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在心理学研究中,因知情同意可能影响研究参与者对问题的回答,而影响研究结果准确性的,在确保研究参与者不受伤害的前提下经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研究者可以在研究完成后充分告知研究参与者并征得其同意,否则不得纳入研究数据。

第三十八条 研究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时,研究者应当再次获取研究参与者的知情同意:

(一)与研究参与者相关的研究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二)与研究相关的风险实质性提高或者增加的;

(三)研究参与者民事行为能力等级提高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全国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的监督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监督,国家中医药局负责涉及人的中医药学研究伦理审查监督。教育部负责全国高等学校开展的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监督,并管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相关工作。其他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开展的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的监督管理按行政隶属关系由相关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的监督管理。

主要监督检查以下内容:

(一)机构是否按照要求设立伦理审查委员会,并进行备案;

(二)机构是否为伦理审查委员会提供充足经费,配备的专兼职工作人员、设备、场所及采取的有关措施是否可以保证伦理审查委员会独立开展工作;

(三)伦理审查委员会是否建立健全利益冲突管理机制;

(四)伦理审查委员会是否建立伦理审查制度;

(五)伦理审查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六)审查的研究是否如实、及时在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上传、更新信息;

(七)伦理审查结果执行情况;

(八)伦理审查文档管理情况;

(九)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的伦理培训、学习情况;

(十)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相关内容。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与同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建立有效机制,加强工作会商与信息沟通。

第四十条 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牵头设立同级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或者委托相关机构承担同级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工作,为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开展伦理审查及其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定期对辖区内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进行培训,协助同级卫生健康、教育等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设立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开展的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日常管理,定期评估伦理审查委员会工作质量和审查效率,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或者建议,根据需要调整伦理审查委员会或者委员等。

第四十二条 机构应当督促本机构的伦理审查委员会落实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伦理审查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者拒绝整改,违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其所在机构应当调整伦理审查委员会、撤销伦理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举报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中存在的违反医学研究伦理、违法违规或者不端行为。

第四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设立伦理审查委员会或者未委托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擅自开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有关机构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处分。

其他机构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伦理审查委员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有关机构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处分:

(一)伦理审查委员会组成、委员资质不符合要求的;

(二)伦理审查委员会未建立利益冲突管理机制的;

(三)未建立伦理审查工作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四)未按照伦理审查原则和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审查的;

(五)泄露研究信息、研究参与者个人信息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在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上传信息的;

(七)未接受正式委托为其他机构出具伦理审查意见的;

(八)未督促研究者提交相关报告并开展跟踪审查的;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其他机构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研究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有关机构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处分:

(一)研究或者研究方案未获得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擅自开展研究工作的;

(二)研究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或者严重不良事件未及时报告伦理审查委员会的;

(三)违反知情同意相关规定开展研究的;

(四)未及时提交相关研究报告的;

(五)未及时在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上传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其他机构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研究者在开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机构和个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应当向社会公开。机构和个人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系统,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十九条 机构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参与者包括人体研究的受试者,以及提供个人生物样本、信息数据、健康记录、行为等用于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的个体。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人或者人的生物样本包括人体本身以及人的细胞、组织、器官、体液、菌群等和受精卵、胚胎、胎儿。

第五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在提交伦理审查和获取研究参与者知情同意时应当进行脱密处理。无法进行脱密处理的,应当签署保密协议并加强管理。未经脱密处理的研究不得在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上传。

第五十三条纳入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清单的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的伦理审查,还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伦理审查的相关要求。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从事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的机构已设立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备案,并在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上传信息。已经伦理审查批准开展的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9个月内在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完成上传信息。逾期不再受理。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20230218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决策部署,推动全面建立中国特色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贯彻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总结新冠疫情防控经验,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预防为主,坚持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推动医疗卫生发展方式转向更加注重内涵式发展、服务模式转向更加注重系统连续、管理手段转向更加注重科学化治理,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建设中国特色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资源配置和服务均衡性逐步提高,重大疾病防控、救治和应急处置能力明显增强,中西医发展更加协调,有序就医和诊疗体系建设取得积极成效。到2035年,形成与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相适应,体系完整、分工明确、功能互补、连续协同、运行高效、富有韧性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医疗卫生服务公平性、可及性和优质服务供给能力明显增强,促进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显著提升。

二、优化资源配置,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进能力现代化

(一)提升卫生健康人才能力。发展壮大医疗卫生队伍,把工作重点放在农村和社区。加大基层、边远地区和紧缺专业人才培养扶持力度,缩小城乡、地区、专业之间人才配置差距。推进农村卫生人才定向培养,落实执业医师服务基层制度,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地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激励乡村医生参加学历教育、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推进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加强公共卫生、全科、儿科、重症医学、呼吸、精神科、传染病、老年医学等领域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培训,完善公共卫生与临床医学复合型人才培养机制。继续加强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全科医生转岗培训,扩大全科医生队伍。加强医教协同,落实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实施医学高层次人才计划,培养一批领军人才。实施中医药特色人才培养工程。

(二)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健全公共卫生体系,加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共卫生科室标准化建设。完善各类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配备标准,加强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和队伍建设。构建资源联动、统一质控、信息共享的公共卫生实验室检测网络,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健全监测预警体系,提高重大疫情早发现能力。加强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分级、分层、分流的重大疫情救治机制。完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分级分类组建公共卫生应急队伍。制定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责任清单,明确各类医疗机构公共卫生人员岗位职责和配备要求,并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健全公共卫生医师制度,探索赋予公共卫生医师处方权。探索建立基层军医到地方急救机构执业培训机制。

(三)强化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加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发展社区医院,健全临床科室设置和设备配备。强化常见病多发病诊治、公共卫生、健康管理和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传染病筛查、防治水平,加强重大慢性病健康管理,开展居民心理健康指导,增强乡镇卫生院二级及以下常规手术等医疗服务能力。根据人口分布情况,优化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建设中心村卫生室,对人口较少的村可通过巡回医疗、邻(联)村延伸服务、上级医疗卫生机构驻村服务等方式,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创新乡村医疗卫生人才使用机制,加强县域医疗卫生人才一体化配备和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县管乡用和乡聘村用等方式,提高乡村医疗卫生岗位吸引力。

(四)突出县级医院县域龙头地位。加强县级医院(含中医医院,下同)临床专科和管理能力建设,强化县级医院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发展急诊科、妇产科、儿科、重症医学科、中医科、精神科、老年医学科、康复医学科、感染性疾病科等学科,提升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等重大疾病诊疗能力,鼓励依托现有资源建立相关专科专病中心。统筹推进医疗人才组团式帮扶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医院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三级公立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建设。

(五)推进医学医疗中心建设。依托高水平医院布局国家医学中心,按规划开展国家和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提高医疗服务和重大传染病救治能力,带动全国和区域整体医疗服务水平提升。支持高水平医院建设疑难复杂专病及罕见病临床诊疗中心、人才培养基地和医学科技创新与转化平台,以满足重大疾病临床需求为导向加强临床专科建设,组建专科联盟和远程医疗协作网。鼓励各地在重大健康问题、重点临床学科、紧缺专业、健康产业发展等领域支持建设优秀创新团队。

(六)扩大康复和护理等接续性服务供给。通过支持医疗资源丰富的地区将部分公立医疗机构转型为护理院和康复医院、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等方式,增加康复、护理等专科医疗机构数量,完善接续性服务体系,扩大康复医疗、老年护理、残疾人护理、母婴护理、社区护理、安宁疗护及营养支持等服务供给。规范社会办医发展。

三、加强分工合作,促进分级诊疗,推进体系整合化

(一)健全家庭医生制度。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主要平台,建立以全科医生为主体、全科专科有效联动、医防有机融合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模式,提供综合连续的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健康管理服务。引导二级及以上医院全科医生作为家庭医生或加入基层家庭医生团队,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签约、诊疗等服务。完善签约服务筹资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将签约居民的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按人头支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家庭医生团队。健全签约服务收付费机制。落实签约居民在就医、转诊、用药、医保等方面的差异化政策,逐步形成家庭医生首诊、转诊和下转接诊的服务模式。

(二)推进城市医疗联合体建设。结合新型城镇化、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合理布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明确功能定位。在城市地区网格化布局由市级医院、区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护理院、专业康复机构、安宁疗护机构等组成的医疗联合体。市级医院以业务合作、人才培养、技术支持等为纽带,加强与区级医院的分工协作,探索区级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体化管理等多种形式,形成以市带区、区社一体、多元化的发展模式,完善连续通畅的双向转诊服务路径。社会办医疗机构可牵头组建或参加医疗联合体。建立统一协调的医疗联合体管理体制,科学制定举办、运营、监管等各方权责清单。

(三)推进县域医共体建设。在农村地区以县域为单位发展医共体,由县级医院牵头,其他若干家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为成员单位。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实行县乡一体化管理,逐步实现行政、人事、财务、业务、用药目录、信息系统等统筹管理,建立责任、管理、服务、利益共同体。建立开放共享的影像、心电、病理诊断和医学检验等中心,推动基层检查、上级诊断和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加强医共体内部和医共体间床位、号源、设备的统筹使用。持续推进医疗卫生乡村一体化管理。完善以医共体为单位的绩效考核,从就医和诊疗秩序、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医疗卫生资源利用、医保基金使用效能等方面考核医共体整体绩效。

(四)加强防治结合。创新医防协同、医防融合机制。公立医疗机构设立公共卫生科等直接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科室。全面推进医疗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深度协作,建立人才流动、交叉培训、服务融合、信息共享等机制。探索疾病预防控制专业人员参与医疗联合体工作,建立社区疾病预防控制片区责任制,完善网格化的基层疾病预防控制网络。以重点人群和重点疾病管理为主要内容,优化公共卫生服务,对孕产妇、婴幼儿、学生、职业人群和老年人等开展针对性的健康促进和预防保健服务。

(五)促进医养结合。合理布局养老机构与综合医院老年医学科、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安宁疗护机构等,推进形成资源共享、机制衔接、功能优化的老年人健康服务网络。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业务协作机制,积极开通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预约就诊、急诊急救绿色通道,提升养老机构举办的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和药事管理能力,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康复和护理服务。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持老年人医疗照护、家庭病床、居家护理等服务。

(六)发挥中医药重要作用。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重大疾病治疗和康复、传染病防治和卫生应急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中医传染病临床救治和科研体系,依托高水平中医医院建设国家中医疫病防治基地,打造中医药疫病防治和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完善中西医会诊制度,深入开展重大疑难疾病中西医临床协作。实施中医药康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支持有条件的中医医院牵头建设医疗联合体,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馆建设。坚持古为今用、守正创新,坚定文化自信,推动中医药健康养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四、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体验,推进服务优质化

(一)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建立高水平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健全覆盖主要专业的国家、省、市三级医疗质量控制组织。完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完善医疗服务行为规范,提升医疗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全员参与、覆盖临床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全面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完善以结果为导向的服务质量数据系统评估、反馈和激励机制。探索建立医疗服务点评制度。提高药品供应保障和药学服务水平。

(二)提高医疗卫生技术水平。加强临床医学、公共卫生和医药器械研发体系与能力建设,发展组学技术、干细胞与再生医学、新型疫苗、生物治疗、精准医学等医学前沿技术。加快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突出医疗卫生机构创新资源聚集平台的作用,依托高水平医疗机构建设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坚持临床研究和临床救治协同,强化科研攻关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的重要支撑作用,推进重大传染病、重大疾病等相关疫苗、检测技术、新药创制等领域科研攻关。努力突破技术装备瓶颈,加快补齐高端医疗装备短板。

(三)促进服务连续性。完善分级诊疗技术标准和工作机制。鼓励医疗机构开展服务协调工作,指导协助患者转诊。健全多学科联合诊疗和查房制度。建立胸痛、卒中、危重孕产妇、危重新生儿和儿童、创伤等重大急性病救治中心,提供救治绿色通道和一体化服务。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上级医疗机构设立慢性病联合门诊,开展常见慢性病治疗、预防和康复。

(四)提升服务便捷性。积极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持续优化服务流程。建设智慧医院,推行分时段预约诊疗和检查检验集中预约服务,推广诊间结算、移动支付、线上查询、药物配送等服务。整合打通相关线上服务终端。推进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应用,完善授权调阅和开放服务渠道及交互方式。逐步拓展日间医疗服务,扩大远程医疗覆盖范围。积极推进新生儿相关证件多证联办。大力推动免疫规划等公共卫生服务便捷化。优化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五)增强服务舒适性。改善就诊环境,优化设施布局,加快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建设。支持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失能和半失能人员、重度残疾人等提供上门服务。强化医务人员服务意识,加强医患沟通,促进人文关怀,保护患者隐私。落实优质护理要求,持续加强临床心理、麻醉镇痛、用药指导、营养指导等服务。健全医务社工和志愿者服务制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主渠道作用,健全化解医疗纠纷的长效机制,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五、加强科学管理,压实责任,推进管理精细化

(一)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坚持和加强党对医院工作的全面领导,认真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健全公立医院议事决策制度,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健全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实行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全面开展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完善以公益性为导向、以健康产出和服务质量为主的绩效考核体系,增加分级诊疗相关指标的权重,按照管理层级和机构类型分级分类实施考核评价。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进一步理顺高等学校附属医院管理体制机制。

(二)完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管理。推进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改革,优化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能设置,规范面向社会提供的公共卫生技术服务。选优配强领导班子,实行岗位分级分类管理,提高专业技术人才比例。严格执行技术规范,强化质量控制、风险防范和绩效考核。

(三)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标准,进一步明确资源配置、服务能力和管理制度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符合基层功能定位和服务特点的评价评审体系。加强基层医疗质量管理,将其纳入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强化绩效考核,将服务质量数量、运行效率、患者满意度等作为主要考核内容,强化考核结果共享和运用。

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提升动力,推进治理科学化

(一)完善政府投入机制。建立稳定的公共卫生事业投入机制,落实政府对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投入保障责任,落实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经费保障政策。强化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方面的规范作用。按规定落实政府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投入政策,加大对中医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倾斜力度。建立持续稳定的中医药发展多元投入机制。

(二)健全服务购买机制。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建立分类管理、医院参与、科学确定、动态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机制。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上门提供医疗服务等收费政策。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探索对紧密型医疗联合体实行总额付费,加强监督考核,实行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逐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服务在医疗服务总量和医保基金支付中的占比。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三)完善编制和人事制度。合理制定并落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标准,建立动态核增机制。推动医疗联合体内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分别核定、统筹使用,人员统一招聘和管理。改革公立医院岗位管理制度,优化基层医务人员招聘标准和程序。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科学设置评价标准,把医德医风放在人才评价首位。

(四)深化薪酬制度改革。落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要求,建立健全适应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全面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合理核定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切实保障公共卫生医师待遇。医疗机构公共卫生科室人员收入不低于所在医疗机构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探索建立相应津贴补贴制度。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落实基层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工资分配激励政策。落实乡村医生待遇,做好乡村医生社会保障工作。

(五)发挥信息技术支撑作用。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建设面向医疗领域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加快推进互联网、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在医疗卫生领域中的应用,加强健康医疗大数据共享交换与保障体系建设。建立跨部门、跨机构公共卫生数据共享调度机制和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推进医疗联合体内信息系统统一运营和互联互通,加强数字化管理。加快健康医疗数据安全体系建设,强化数据安全监测和预警,提高医疗卫生机构数据安全防护能力,加强对重要信息的保护。

(六)加强综合监管。健全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方式,重点加强服务要素准入、质量和安全、公共卫生、机构运行、从业人员、服务行为、医疗费用、行业秩序和健康产业监管。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行风建设工作体系,开展廉洁从业专项行动,加大监督检查、执纪执法力度,维护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依法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加强法治建设,推进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工作。健全依法联合惩戒体系,强化责任追究和联动问责。

七、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强化地方各级党委对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改革发展的领导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建设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将其列入政府工作目标和考核目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任务,因地制宜加强体制机制创新。

(二)细化配套措施。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协同推进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及时制定出台配套政策,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以区域为单位、以整体绩效为重点,建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监测评价机制。

(三)加强宣传引导。围绕改革目标和重点任务,积极宣传工作进展和成效,做好政策解读和相关培训,及时总结推广地方好的做法和经验,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20230323日)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改革方案》的通知

教高〔202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新时代高等教育学科专业体系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推进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现将《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3221

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改革方案

学科专业是高等教育体系的核心支柱,是人才培养的基础平台,学科专业结构和质量直接影响高校立德树人的成效、直接影响高等教育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为进一步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推进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服务支撑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制定如下改革方案。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推动高校积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深化学科专业供给侧改革,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建设高质量高等教育体系。

2.工作原则

——服务国家发展。以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导向,想国家之所想、急国家之所急、应国家之所需,建好建强国家战略和区域发展急需的学科专业。

——突出优势特色。以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为引领,做强优势学科专业,形成人才培养高地;做优特色学科专业,实现分类发展、特色发展。

——强化协同联动。加强教育系统与行业部门联动,加强人才需求预测、预警、培养、评价等方面协同,实现学科专业与产业链、创新链、人才链相互匹配、相互促进。

3.工作目标

2025年,优化调整高校20%左右学科专业布点,新设一批适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学科专业,淘汰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学科专业;基础学科特别是理科和基础医科本科专业点占比进一步提高;建好10000个左右国家级一流专业点、300个左右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基地;在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对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发挥重要作用的学科取得突破,形成一大批特色优势学科专业集群;建设一批未来技术学院、现代产业学院、高水平公共卫生学院、卓越工程师学院,建成一批专业特色学院,人才自主培养能力显著提升。到2035年,高等教育学科专业结构更加协调、特色更加彰显、优化调整机制更加完善,形成高水平人才自主培养体系,有力支撑建设一流人才方阵、构建一流大学体系,实现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建成高等教育强国。

二、改进高校学科专业设置、调整、建设工作

4.加强学科专业发展规划。高校要科学制定学科专业发展中长期规划,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产业升级需要,做好学科专业优化、调整、升级、换代和新建工作。要将学科专业规划与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相统一,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每年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等,对本校学科专业设置调整进行专题研究。

5.加快推进一流学科建设。高校要打破常规,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聚焦世界科学前沿、关键技术领域、传承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的学科,以及服务治国理政新领域新方向,打造中国特色世界影响标杆学科。要打破学科专业壁垒,深化学科交叉融合,创新学科组织模式,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培育优秀青年人才团队,深化国际交流合作,完善多渠道资源筹集机制,建设科教、产教融合创新平台等。

6.深化新工科建设。主动适应产业发展趋势,主动服务制造强国战略,围绕“新的工科专业,工科专业的新要求,交叉融合再出新”,深化新工科建设,加快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对现有工科专业全要素改造升级,将相关学科专业发展前沿成果、最新要求融入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过程。加大国家重大战略、战略性新兴产业、区域支柱产业等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力度,打造特色鲜明、相互协同的学科专业集群。推动现有工科交叉复合、工科与其他学科交叉融合、应用理科向工科延伸,形成新兴交叉学科专业,培育新的工科领域。

7.加强新医科建设。面向人民生命健康,落实“大健康”理念,加快构建服务生命全周期、健康全过程的医学学科专业体系。聚焦理念内容、方法技术、标准评价等,全方位改造升级现有医学专业。主动适应医学新发展、健康产业新发展,布局建设智能医学、互联网医疗、医疗器械等领域紧缺专业。瞄准医学科技发展前沿,大力推进医科与理科、工科、文科等学科深度交叉融合,培育“医学+X”“X+医学”等新兴学科专业。

8.推进新农科建设。面向新农村、新农业、新农民、新生态,推进农林学科专业供给侧改革,服务支撑农业转型升级和乡村振兴。适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对人才培养的新要求,主动运用现代生物技术、信息技术、工程技术等改造提升现有涉农学科专业。服务国家种业安全、耕地保护建设、现代农业发展、生态系统治理、乡村建设等战略需求,以及森林康养、绿色低碳等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开设生物育种、智慧耕地、种子科学与工程、农林智能装备、乡村规划设计等重点领域紧缺专业。积极推进农工、农理、农医、农文深度交叉融合创新发展,培育新兴涉农学科专业。

9.加快新文科建设。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努力回答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彰显中国之路、中国之治、中国之理。推动文科间、文科与理工农医学科交叉融合,积极发展文科类新兴专业,推动原有文科专业改造升级。强化重点领域涉外人才培养相关专业建设,打造涉外法治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和关键语种人才教育培养基地,主动服务国家软实力提升和文化繁荣发展。推进文科专业数字化改造,深化文科专业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做到价值塑造、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相统一,打造文科专业教育的中国范式。

10.加强基础学科专业建设。建强数理化生等基础理科学科专业,适度扩大天文学等紧缺理科学科专业布局。精准推动基础医学(含药学)学科专业建设,推进基础与临床融通的整合式8年制临床医学教育改革。系统推进哲学、历史学等基础文科学科专业建设,推动形成哲学社会科学中国学派。促进多学科交叉融通。适应“强化基础、重视应用、特色培养”要求,分类推进基础和应用人才培养。高水平研究型大学要加大基础研究人才培养力度;地方高校要拓宽基础学科应用面向,构建“基础+应用”复合培养体系,探索设置“基础学科+”辅修学士学位和双学士学位项目。

11.完善学科专业建设质量保障机制。高校要按照人才培养“先宽后深”的原则,制定科学、规范的人才培养方案,系统设计课程体系,配齐配强教师队伍、教学条件、实践基地等,确保人才培养方案落实落地。定期开展学科专业自评工作,建立健全学科专业建设质量年度报告制度,系统报告学科专业建设与调整整体情况、分专业建设情况、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省级学科专业建设统筹和管理

12.加强学科专业设置统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要做好本地、本部门所属高校学科专业发展规划,指导本地、本部门高校做好学科专业设置工作。综合应用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资源配置等,促进所属高校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强化省级学位委员会统筹力度,推动学位授予单位动态调整学位授权点;充分发挥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功能,推动自主审核单位优化现有学位授权点布局结构。

13.严格学科专业检查评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照相关标准,对所属高校新设学科专业的基本办学条件、师资力量、实践条件、学生满意度、招生规范度等进行检查,对未达到条件的要限制招生、限期整改。定期开展学科专业建设质量检查,对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的,要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整改。

14.开展人才需求和使用情况评价。国家和省级有关行业部门要主动开展行业人才需求预测、毕业生就业反馈预警及人才使用情况评价,适时发布区域及有关重点产业和行业人才需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开展高校学科专业与区域发展需求匹配度评估,及时公布本地优先发展和暂缓发展的学科专业名单。建立健全招生培养就业联动机制。鼓励行业企业参与高校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及实施工作。

四、优化学科专业国家宏观调控机制

15.切实发挥学科专业目录指导作用。实施新版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完善一级学科设置、积极发展专业学位、统计编制二级学科和专业领域指导性目录,积极发展新兴交叉学科。修订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变化,动态调整国家控制布点本科专业和特设专业目录。

16.完善学科专业管理制度。实施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管理办法和交叉学科设置与管理办法。定期编制急需学科专业引导发展清单。修订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探索建立专业预调整制度,明确高校申请备案(审批)专业,须列入学校发展规划,原则上提前1年进行预备案(申报)。加强学科专业存量调整,完善退出机制。对高校连续五年未招生的专业予以撤销处理。

17.加强学科专业标准建设和应用。完善学位授权审核基本条件和学位基本要求,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核验,完善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标准,兜住学科专业建设质量底线,推动高校依据标准和人才培养实际动态完善人才培养方案。发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专家组织作用,积极开展对学科专业建设的指导与质量监督。

18.强化示范引领。深入实施一流学科培优行动和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双万计划”,树立学科专业建设标杆。推进分类评价,基础学科专业更强调科教融合,应用型学科专业更强调产教融合,引导不同类型学科专业办出特色和水平。开展保合格、上水平、追卓越的三级本科专业认证工作。

19.深入实施“国家急需高层次人才培养专项”。统筹“双一流”建设高校、领军企业、重点院所等资源,创新招生、培养、管理、评价模式,超常规布局一批急需学科专业,建成一批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形成更加完备的高质量人才培养体系,显著提升高层次人才自主培养能力。

20.加强专业学院建设。在学科专业基础好、整体实力强的高校建设30个左右未来技术学院;在行业特色鲜明、与产业联系紧密的高校建设300个左右现代产业学院;依托有关高校布局建设一批高水平公共卫生学院。支持高校以特色优势学科专业为依托,建设示范性集成电路学院、特色化示范性软件学院、一流网络安全学院、示范性密码学院、示范性能源学院、储能技术学院、智慧农业学院、涉外法治学院、国际组织学院等专业特色学院。推动专业性(行业特色型)高校进一步提高特色化办学水平。

21.健全学科专业调整与人才需求联动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有关行业部门要大力支持高校学科专业建设,建立健全人才预测、预警机制,建立人才需求数据库,及时向社会发布重点行业产业人才需求,对人才需求趋少的行业产业进行学科专业设置预警。

22.“一校一案”狠抓落实。各地各高校要根据改革方案,结合本地本校实际,按照“一校一案”原则,研究制定学科专业改革实施方案。地方高校方案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教育部备案,直属高校及各地实施方案报教育部备案。各地各高校应结合年度学科专业设置,每年9月底前报告实施方案落实情况。

(来源:教育部网站20230404日)


 
 

2022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基本情况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

2022年是党和国家历史上极为重要的一年。党的二十大将教育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进行系统谋划,极具战略意义和深远影响。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教育系统坚决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有效转化为发展导向、政策举措和工作方法,推动教育事业取得新进步,各项工作有了新成效。为了让社会各界更好了解教育事业发展全貌,下面通过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就2022年我国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基本情况作简要介绍。

2022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学校51.85万所;学历教育在校生2.93亿人;专任教师1880.36万人。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达14年。分层级看,各级各类教育均取得显著进展。

一、学前教育普惠资源进一步增加

2022年,学前教育毛入园率89.7%,比上年提高1.6个百分点。

全国共有幼儿园28.92万所。其中,普惠性幼儿园24.57万所,普惠性幼儿园占全国幼儿园的比例为84.96%

全国共有学前教育在园幼儿4627.55万人。其中,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幼儿4144.05万人,占全国在园幼儿的比例为89.55%,比上年增长1.77个百分点。

全国共有学前教育专任教师324.42万人,比上年增长1.67%;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99.39%;专任教师中专科及以上学历比例为90.30%

二、义务教育办学条件进一步改善

2022年,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95.5%,比上年提高0.1个百分点。

(一)小学阶段

全国共有普通小学14.91万所。全国小学招生1701.39万人;在校生1.07亿人。

全国共有小学阶段教育专任教师662.94万人;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99.99%;专任教师中专科及以上学历比例为98.90%

全国普通小学共有校舍88961.80万平方米,比上年增加1832.82万平方米。全国普通小学设施设备配备达标的学校比例情况分别为:体育运动场(馆)面积93.52%,体育器械97.07%,音乐器材96.81%,美术器材96.79%,数学自然实验仪器96.62%。各项比例比上年均有提高。

全国小学阶段教育56人及以上的大班1.38万个,比上年减少0.72万个,大班占总班数的比例为0.48%,比上年下降0.25个百分点。

(二)初中阶段

全国共有初中5.25万所。全国初中招生1731.38万人;在校生5120.60万人。

全国共有初中阶段教育专任教师402.52万人;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99.94%;专任教师中本科及以上学历比例为91.71%

全国初中学校共有校舍78648.35万平方米,比上年增加3054.65万平方米。全国初中设施设备配备达标的学校比例情况分别为:体育运动场(馆)面积95.68%,体育器械98.08%,音乐器材97.88%,美术器材97.88%,理科实验仪器97.75%。各项比例较上年均有提高。

全国初中56人及以上的大班4522个,比上年减少2703个,大班占总班数的比例为0.40%,比上年下降0.25个百分点。

三、高中阶段普及水平进一步提高

  2022年,高中阶段毛入学率91.6%,比上年提高0.2个百分点。

全国共有普通高中学校1.50万所,比上年增加441所;招生947.54万人,比上年增长4.71%;在校生2713.87万人,比上年增长4.18%

全国中等职业教育(不含人社部门管理的技工学校)共有学校7201所,比上年减少93所;招生484.78万人,比上年下降0.86%;在校生1339.29万人,比上年增长2.09%

普通高中专任教师213.32万人。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99.03%,专任教师中研究生学历比例为13.08%。中等职业教育专任教师71.83万人,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94.86%,专任教师中研究生学历比例为8.91%;“双师型”教师比例为56.18%,比上年提高0.67个百分点。

全国普通高中学校共有校舍68034.90万平方米,比上年增加3672.80万平方米。设施设备配备达标的学校比例情况分别为:体育运动场(馆)面积94.46%,体育器械96.50%,音乐器材95.85%,美术器材96.05%,理科实验仪器96.18%。各项比例比上年均有提高。

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校舍建筑面积27516.09万平方米,比上年增长7.39%。生均校舍建筑面积20.55平方米;生均仪器设备值为8504.32元。

四、高等教育在学规模进一步扩大

2022年,高等教育毛入学率59.6%,比上年提高1.8个百分点。

全国共有高等学校3013所。其中,普通本科学校1239所(含独立学院164所);本科层次职业学校32所;高职(专科)学校1489所;成人高等学校253所。另有培养研究生的科研机构234所。各种形式的高等教育在学总规模4655万人,比上年增加225万人。

全国普通、职业本专科共招生1014.54万人,比上年增长6.11%。其中,普通本科招生467.94万人,比上年增长5.25%。职业本科招生7.63万人,比上年增长84.39%。高职(专科)招生538.98万人,另有五年制高职转入专科招生54.29万人。

全国共招收研究生124.25万人,比上年增长5.61%。其中,招收博士生13.90万人,硕士生110.35万人。在学研究生365.36万人,比上年增长9.64%。其中,在学博士生55.61万人,在学硕士生309.75万人。

全国共招收成人本专科400.02万人;在校生933.65万人。招收网络本专科280.89万人;在校生844.65万人。

全国共有高等教育专任教师197.78万人。其中,普通本科学校131.58万人;本科层次职业学校2.78万人;高职(专科)学校61.95万人;成人高等学校1.47万人。普通、职业高校研究生以上学位教师比例78.54%,比上年提高1.04个百分点。

普通、职业高校校舍建筑面积113080.55万平方米,比上年增长3.97%。普通、职业高校生均占地面积51.63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25.21平方米;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为17527.82元。

五、特殊教育体系进一步完善

2022年,全国共有特殊教育学校2314所,比上年增长1.14%。全国共招收各种形式的特殊教育学生14.63万人;在校生91.85万人。其中,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在校生33.57万人,占特殊教育在校生的比例为36.54%

全国共有特殊教育专任教师7.27万人,比上年增长4.85%

六、民办教育结构进一步优化

2022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7.83万所,占全国学校总数的比例为34.37%;在校生5282.72万人,占全国在校生总数的比例为18.05%

其中,民办幼儿园16.05万所;在园幼儿2126.78万人。

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1.05万所;在校生1356.85万人(含政府购买学位736.37万人)。

民办普通高中4300所;在校生497.79万人。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2073所(不含技工学校数据),在校生276.24万人。

民办高校764所。其中,普通本科学校390所;本科层次职业学校22所;高职(专科)学校350所;成人高等学校2所。民办普通、职业本专科在校生924.89万人。

总体来看,以上数据客观反映了2022年我国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发展的进展情况和取得的主要成就。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我们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会教育、科技、人才“三位一体”总体部署,为加快建设教育强国、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更大力量。

(来源:教育部网站20230323日)

河南省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

2023329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保障公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推进健康河南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改革创新、科学发展、公平公正,坚持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原则,实施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将健康融入各项政策,应当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将公民主要健康指标改善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的领导,将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综合协调机制,解决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具体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与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市场监督管理、体育、医疗保障、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坚持中西医并重,遵循中医药自身规律,完善中医药行业管理制度和政策举措,推动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提升中医药健康服务水平,提高中医药事业和产业发展质量,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重大疾病治疗和卫生应急等方面作用。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共同关心和支持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发展。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参与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享有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权利。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在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资源配置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变化趋势、医疗卫生与健康服务需求,科学编制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均衡配置医疗卫生资源,以基层为重点,优先支持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需要,优先保障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用地需求,并征求卫生健康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组成的城乡全覆盖、功能互补、连续协同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街道举办标准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行政村举办公有产权标准化村卫生室。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交通、经济发展等因素,在城区之外,依托现有乡镇卫生院建设若干中心乡镇卫生院,达到二级综合医院服务能力。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设高水平省级医院,提供急危重症、疑难病症诊疗和专科医疗等服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举办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等,提供综合性或者专科医疗等服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举办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等,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以及急危重症抢救与疑难病转诊等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省级医学中心、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和县域医疗中心建设,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带动全省医疗服务水平提升。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设置区域特色专科,实现区域内和专科领域内的医疗资源优化配置,促进临床专科均衡、持续发展;加强政府举办的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中医药科室建设,将中医专科建设纳入各级专科中心、医学中心建设规划;加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老年医学科和康复医学科建设,鼓励将部分公立医疗机构改建、转型为老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和安宁疗护机构。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建设:

(一)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专病防治机构、传染病医院和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科室标准化建设;

(二)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

(三)设置完备的健康教育机构,建设健康教育服务基地;

(四)按照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设置要求,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

(五)加强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科建设;

(六)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机构建设,依托符合条件的院前急救网络医院建设标准化急救站点;

(七)加强血站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将献血屋建设纳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为流动采血车停放提供支持;

(八)加强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建设,强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第十五条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质,所有收支均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合理设置并控制规模。

第十六条 省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根据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按照规定编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促进区域内医用设备合理配置、充分共享。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功能定位、医疗技术水平、学科发展和健康服务需求,合理配置适宜设备。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健康设施建设,鼓励规划建设公民健康教育基地,并根据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特点和需求,建设、改造、配备必要的特殊健康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养结合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布局医养结合机构,整合优化乡镇(街道)、社区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的医养康养服务网络。

新建社区应当合理配套规划建设社区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设施,实现毗邻建设、服务衔接、融合发展。

新建社区的社区医疗卫生设施,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强社区托育设施建设,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全民健康信息化建设,完善医疗卫生信息基础设施,优化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功能,推进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与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和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健康管理、医疗保障数据共享,推动健康医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的应用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完善医疗健康、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保障机制,规范发展远程医疗、互联网医院等医疗卫生服务新模式、新业态,促进优质医疗卫生、医疗保障资源的普及与共享。

第三章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十条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由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费用主要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支付。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础上,动态补充本行政区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报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可以将针对重点地区、重点疾病和特定人群的服务内容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重大疾病和主要健康危险因素开展专项防控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和临床救治,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与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康复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和社区建立协作机制,逐步实现预防、治疗、护理和康复等有机衔接。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突发急性传染病以及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控制度,加强传染病监测预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源头防控、综合治理,阻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降低传染病危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疫情防控能力建设,合理布局应急性防控救治医疗机构,建立省级重大传染病防治基地;设区的市加强传染病医院或者综合医院传染院区应急性救治建设,加强疫情研判,依法适时优化调整疫情防控方案和措施,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统筹做好物资供应保障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十四条 政府向居民免费提供免疫规划疫苗。居民有依法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和义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疾病预防控制需要,扩大免疫规划疫苗接种范围,优化免疫规划疫苗品质,增加免疫规划疫苗种类。增加免疫规划疫苗种类需报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并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疫苗研制、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构建以妇幼保健机构为核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大中型医院和相关教学科研机构为支撑的妇幼健康服务网络,引导公民树立健康生育理念,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等服务和常见病防治服务,促进生殖健康,预防出生缺陷,提升妇幼健康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老年友善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健全老年医疗服务网络,为老年人提供健康评估、疾病预防、疾病诊治、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和医养康养结合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工作,提升长期护理保障能力。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残疾预防和康复服务及其保障体系,采取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建立完善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康复救助衔接机制,优先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实行康复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职业病、地方病、精神障碍等防控与管理,提高防治能力和水平:

(一)完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控体系,提高综合防治能力,定期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其致病危险因素开展监测,加强综合防控干预,按照规定逐步将符合条件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早诊早治适宜技术纳入诊疗常规;

(二)对职业病危害高风险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加强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健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提高健康教育服务能力,完善职业病防治服务体系;

(三)完善地方病防控策略,结合不同种类地方病特点,落实综合防治措施,改善地方病病区生产生活环境,减少致病危害因素,有效控制和消除地方病危害;

(四)建立和完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社区康复机构及社会组织、家庭等相衔接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模式,建立和完善心理健康教育、心理热线服务、心理评估、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精神科治疗等衔接合作的心理干预和心理援助模式。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院前急救体系,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建设,实现院前医疗急救与院内急诊相衔接,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及时、规范、有效的急救服务;支持在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设立急救站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红十字会等应当加强急救培训,普及急救知识,鼓励医疗卫生人员、经过急救培训或者具有急救资格和能力的人员积极参与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不得以未付费为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急救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消防、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院前急救工作。

第三十条 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分级诊疗制度,引导非急诊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实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核责任制,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开发适合基层应用的医疗卫生技术。开展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需求,整合区域内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资源,因地制宜建立城市医疗集团、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专科联盟、远程医疗协作网等协同联动的医疗服务合作机制,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连续的医疗卫生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医疗服务合作机制。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建立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约定的健康管理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符合条件的二级以上医院医疗卫生人员参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开展签约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多渠道收付费机制。签约服务经费由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等分担。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适当财政补助。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实施分类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预约诊疗、日间手术、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便捷服务措施,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建立多学科会诊制度,推动门诊和住院多学科诊疗模式制度化,提升综合诊治水平。

第三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按照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行业标准以及医学伦理规范等有关要求合理诊疗,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

公民应当遵守诊疗制度和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尊重医疗卫生人员,依法享有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

第四章 药品供应保障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健全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加强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实施短缺药品清单管理,提高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和水平,保障药品安全、有效、可及。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鼓励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依法实施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追溯制度,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管理,完善医疗器械的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医疗器械追溯、检验检测和不良事件监测体系,提高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性。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药品供求监测体系建设,及时收集汇总分析药品供求信息,定期公布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等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监测体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秩序。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做好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将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执行集中采购政策纳入协议管理和实施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医疗机构落实集中采购政策。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参加集中采购,根据临床用药需求,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及医用耗材,并按照规定及时结算货款。公立医疗机构应当通过省级医药采购平台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并严格执行药品和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政策。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通过省级医药采购平台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

集中采购中选企业应当确保产品质量和供应保障。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医药储备,制定科学、合理的药品储备目录,保障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灾情、疫情及其他突发事件等应急需要。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整合医疗、教育、科技、生产企业等优质资源建立省级药品研发创新平台,培育区域性创新平台和开放实验室,加强药品研发、测试、生产,全面提升药品创新能力。

以临床价值为导向,支持对疾病具有明确或者特殊疗效的药物创新,支持对传染病有明显预防作用的疫苗、药物和诊疗技术创新,支持遗传性疾病、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的快速诊断及新型诊断试剂、化学药高端制剂、生物技术药物等创新药物研究开发,提升创新水平。

加强本省中药材资源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支持豫产道地中药材种植养殖规范化、生态化、规模化发展,完善标准体系,加快产业发展。支持中药新药、新型中药饮片、医院中药制剂和以中药为原料的其他产品的研发、生产和应用。

第四十三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卫生健康部门、省医疗保障部门探索制定医疗联合体内临床急需的医疗机构制剂调剂及使用管理制度,促进其在城市医疗集团、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内共享使用。

第五章 健康促进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健康教育制度,加强健康教育工作及专业人才培养,完善健康知识和技能核心信息发布制度,积极倡导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理念,提高公民的健康素养。

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创造有益于健康的环境和条件,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等相关规定,组织职工开展健身活动,提倡定期开展健康检查,保护职工健康。鼓励用人单位开展职工健康指导工作。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健康教育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康科普专家库和资源库,普及健康科学知识和技能。

医疗卫生、教育、体育、宣传等机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知识宣传和普及。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健康知识公益宣传。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结合实际对患者的合理用药、营养膳食和预防保健等给予适当的健康指导。

鼓励医疗卫生人员参与健康科普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等活动。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开发和应用健康教育处方。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将健康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和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将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纳入学校考核体系。

学校按照规定配备校医,设置和完善卫生室、保健室等。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全民健身事业发展,完善覆盖城乡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全民健身指导服务,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和方法,推动体育与医疗融合发展,推广体育与医疗结合的健身服务和传统健身项目。

支持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免费向公众开放,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向公众开放体育场地设施。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群众践行健康强国理念,提倡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加强心理健康科普宣传,促进居民心理健康。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快爱国卫生与基层治理工作有机融合,依靠和动员群众控制和消除健康危险因素,不断完善公共卫生设施,改善环境卫生状况,加强卫生城镇创建,推进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健康社区、健康单位等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的调查、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加强饮用水、空气、土壤等环境质量监测、环境健康影响评价,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有关的疾病。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倡导健康饮食习惯,减少不健康饮食引起的疾病风险,开展居民营养状况监测,加快推进合理膳食及营养改善工作,推动构建全方位的食育工程推进体系。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临床营养科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经济欠发达地区、重点人群营养干预计划,开展未成年人和老年人营养改善行动。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实施国民营养计划,大力发展食物营养健康产业和传统食养服务。

支持食品生产企业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需求,优化产品营养结构,研发并提供安全、营养、健康的食品。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明确食品安全全程追溯要求,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法加强食品、饮用水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减少吸烟对公民健康的危害。

城市市区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含电子烟),餐饮服务场所、住宿休息服务场所和公共娱乐场所等室内区域可以划定或者设置吸烟区。禁止吸烟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识。推行党政机关、幼儿园、中小学校、医院等无烟环境单位建设。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和健康指标相适应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投入机制,将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并逐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切实保障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保障和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运行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革命老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多渠道筹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力推进大数据应用,推行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积极探索符合中医特点的支付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协议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协商谈判机制,促进医疗机构集体协商,科学制定区域总额预算,与医疗质量、协议履行绩效考核结果相挂钩。逐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可持续筹资和保障水平调整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检查,确保医疗保障基金足额支付并有效使用。

对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实行医疗保险基金总额付费,强化总额预算管理,建立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五十七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本行政区域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对公立医院的补助政策,落实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

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经费,强化财政补助与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关系,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医疗卫生健康人员培养规划,建立适应行业特点和社会需求的医疗卫生健康人才培养机制和供需平衡机制,加强引进培养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加大基层和紧缺专业人才的培养扶持力度,加强医学高等院校建设,优化学科专业设置,深化医教协同,推进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健康发展,优先保障基层、欠发达地区医疗卫生人员接受继续教育。

健全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根据疾病谱变化和医疗保健需求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加强全科医生和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康复治疗、心理治疗、健康管理等人才培养和使用,建立规模适宜、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分布均衡的医疗卫生队伍。

第六十条 创新公立医院人员编制管理。按照公立医院编制标准,确定公立医院人员编制总量并动态调整;在县域编制总量范围内,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保障力度,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统筹解决人才引进和人员编制问题。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人才类别制定不同职称评价标准,完善基层评价标准,对基层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医疗水平高、技术能力强、人事管理完善、具有自主评审意愿的三级医院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试点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人员职称评定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权利。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薪酬制度改革力度,推动薪酬总量核定常态化。

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照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可以主要用于人员奖励。

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政府独立设置的妇幼保健机构实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财政保障政策,可以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自主决定内部绩效工资比例。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实行财政全额保障,在确保履行职责的前提下可以提供社会化服务,收益用于疾控能力建设,合理核定其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完善教育培训机制,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技术培训,提升其服务能力,并落实村卫生室运行补助政策,完善乡村医疗卫生人员的服务收入多渠道补助机制和养老政策。

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推动实现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县管乡用、乡聘村用。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建立完善风险防范制度,利用医疗责任保险等风险分担形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卫生科技创新体系,建立健全医疗卫生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促进多领域技术融合,提升重大疾病防控、公共卫生等技术保障能力。

鼓励医疗机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优势企业等创新主体,围绕卫生健康领域重点方向、重大需求开展科技攻关,建设研发创新平台,以平台建设带动关键技术的提升与成果转化应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医疗卫生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行风建设工作体系,加强医德医风教育,促进廉洁从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对医疗卫生行业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监督管理,积极培育医疗卫生行业组织,支持其参与行业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制定、医疗卫生评价、评估、评审等工作。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健康水平、健康生活、健康服务、健康环境、健康保障、健康产业等指标纳入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健康发展成效评价体系。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健全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估制度,定期组织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医疗技术、药品和医用设备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应当吸收行业组织和公众参与。评估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并作为评价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和医疗服务价格进行监管。

第六十九条 医患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和诉讼等途径依法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警医数据共享与警医联动处置机制,加强医疗纠纷等涉医事件的风险评估、预警、信息通报和协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完善安全保卫措施,及时主动化解医疗纠纷,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

公安机关应当严厉打击扰乱医疗卫生机构正常秩序和药品生产、流通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核实、处理、答复。

有关部门应当对投诉人、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投诉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投诉人、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361日起施行。

 (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网站20230413日)

 


 

【高教动态】

跨界融合、强强联手!成都中医药大学智能医学学院与四川省人工智能学会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330日下午,成都中医药大学智能医学学院与四川省人工智能学会战略合作协议签约仪式在温江校区弘景4号楼206会议室举行。学校副校长冯全生、科技处副处长张传涛、四川省人工智能学会副理事长钟勇、王健、李天瑞、刘贵松、任志宇及学会相关人员,智能医学学院院长蒋涛,副院长孙涛、高原,学院科室教研室相关负责人参加。学院党委副书记叶桦主持仪式。

冯全生代表学校向四川省人工智能学会一行表示热烈欢迎,对本次战略合作表示期待,他强调,成都中医药大学是以中医药学科为主体,医药健康相关学科专业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的特色鲜明的中医药大学。四川省人工智能学会聚集了省内从事人工智能理论研究与技术应用的科技工作者、研究单位、行业学()会和企事业单位,专注于工智能科学研究、产业研发与应用、人才培养、科学普及等工作。本次合作是传统中医药与现代高科技跨界融合、强强联手,希望双方以此次交流为契机,建立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产、学、研、用”合作关系,产出一批高水平的创新成果,引领辐射我国中医药高校的中医药+人工智能学科交叉建设,助力国家健康中国战略。

蒋涛表示,此次签约标志着学院与四川省人工智能学会开启全方位合作的新篇章。双方将本着“资源共享、互惠互利,战略联盟,长远发展”的原则,共建实习实践教学基地和学科交叉领域的实验平台,就专业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行业前沿讲座、联合项目申报等开展合作,共同推动中医药+人工智能科学技术的理论研究、技术应用和产业繁荣。

任志宇在发言中表示,四川省人工智能学会非常重视并着力加强与高校的合作,此次与成都中医药大学的全面战略合作意义重大,未来双方将做好技术和人才资源的协同,建立长期深入的战略合作关系,以最新的技术、项目、设备为载体,促进中医药领域多学科资源跨界融合。

蒋涛和钟勇在双方领导和来宾的见证下,签署战略合作协议。随后,双方就共同关注的话题进行了交流座谈。

座谈会后,四川省人工智能学会一行考察参观了学校博物馆和中医大健康谷,就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等情况进行交流。

 (来源:成都中医药大学网站202303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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