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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医药大学信息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2018年11月20日 10:19  点击:[]

河南中医药大学信息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学校转型发展,促进学校信息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更好地发挥数据统计分析在学校管理和决策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教育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信息统计工作是指以“河南中医药大学”名义报送的统计调查表、统计报表以及学校制发的各类统计调查表等统计资料填报工作,主要包括综合统计报表和专项统计报表。

第三条各部门(含单位,下同)应根据学校建设和发展需要,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原则,填报各类统计报表,确保学校信息统计工作质量。

第二章 信息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

第四条规范统计报表工作。贯彻国家相关统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高等教育相关统计管理制度和本办法,及时、准确地填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五条全面完善统计信息。系统、全面、准确地收集整理学校办学各方面的数据信息,包括事业规模与结构、学科与专业、教学与科研、财务与资产等方面的状态数据。

第六条深化数据分析应用。运用统计方法,积极开展统计分析,为学校制定发展规划及各类政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三章 信息统计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发展规划处是学校信息统计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下设信息科,配备专职统计人员,负责全校信息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等。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上级要求和学校总体部署,研究制订学校信息统计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学校教育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建立健全原始统计信息记录和统计台帐制度。

(三)组织完成学校高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等综合性统计报表的收集、分析与填报工作。

(四)做好各有关部门负责的专项统计报表报前备案审查工作。

(五)负责审核、发布与综合性统计报表相关的统计数据,并汇编成册。

(六)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工作,为学校制定事业发展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七)加强统计人员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学校统计工作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

(八)建立学校信息统计数据库,推进学校统计工作数字化。

(九)负责学校信息统计的咨询服务工作。

第八条各部门是学校信息统计工作的责任部门,应由一名领导分管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统计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数据的报送和核对。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上级和学校信息统计工作制度,建立和落实本部门信息统计工作制度。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对本部门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三)配合发展规划处完成学校综合性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及时、准确地提供本部门负责的统计数据及相关支撑材料。

(四)负责与本部门有关的专项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并做好与发展规划处的对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五)定期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所涉及的学校发展基本情况进行数据收集、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及时向主管校领导报送本业务范围内的统计分析报告,并送发展规划处备案。

(六)填报各类报表时,必须严格遵守统计调查范围、指标含义、计算方法、分类标准等规定。

(七)根据学校总体统计工作的需要,各部门在具体统计工作中应相互配合,实现信息交互共享,避免数出多门。

第九条信息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工作变动时,要注意做好统计资料的交接工作。

第四章 信息统计工作制度

第十条责任制度。各级领导必须重视加强对信息统计工作的管理,负责督促本部门信息统计人员执行《统计法》、教育统计的有关规定以及学校信息统计工作制度,检查信息统计工作的实施情况,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审签制度。

(一)各部门向校内报送的统计资料,必须由本部门统计人员和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报出。

(二)各部门上报校外各类专项统计报表,必须由本部门信息统计人员和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经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出,为保证报出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报表报出前,需送发展规划处核对、备案。

(三)上级部门下达的综合性统计报表,由发展规划处组织各相关部门填报,各相关部门填报的数据和提供的资料,必须由本部门统计人员和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发展规划处,发展规划处汇总、编制并请校领导审核签发后报出。

第十二条发布制度。学校信息统计数据由发展规划处按规定发布,统计数据一经公布,学校各部门均应以此为准使用数据。

第十三条归档制度。各部门必须建立统计报表归档制度。学校综合统计报表由发展规划处统一整理、归类、归档;各业务范围的专项统计报表由相关部门自行管理并做好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保密制度。各部门填报的具有密级的统计报表,要严格遵守保密法和保密制度,不得泄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未在规定时间报送统计数据的部门,将进行全校通报。

第十六条凡虚报、伪造统计信息,或未按工作程序报送统计信息,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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